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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张丹丹:从劳动经济学角度讲,灵活就业本身就是一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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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花水月2026-08-25 17:39:33

把风险说成自由:驳“灵活本身就是福利”

北大学者张丹丹:从劳动经济学角度讲,他们灵活,本身就是一种福利。朝九晚五、有五险一金的人,是牺牲了自由才换来的社保。而灵活就业人员就是要灵活,他们要的是自由度,能最大化实现自己对自己的管理,而自己管理自己,肯定不需要别人给他缴纳社保。我们不能把灵活就业想成啥也没有,他有的是灵活。

张丹丹的话有很大的问题,以下一一的拆解;

一、问题不在于“灵活是不是福利”,而在于谁获得了灵活性

张丹丹认为,从劳动经济学角度看,灵活就业者“灵活,本身就是一种福利”。她的逻辑是:朝九晚五、有“五险一金”的正规就业者,是牺牲自由换取保障;灵活就业者则用社会保障换取了时间自主权和自我管理的自由。因此,既然选择了灵活,就不能再要求别人为自己缴纳社保。
这个说法听起来很有经济学味道,但恰恰可以用劳动经济学本身来反驳。它最核心的问题,是把“被迫的灵活”偷换成了“主动选择的自由”。
劳动经济学当然承认时间自主权、工作自由和工作方式的灵活性具有价值,它们确实可以成为劳动者获得的非货币福利。但问题是:一个人拥有灵活的工作形式,并不等于他拥有了真正的选择自由。
如果一个人有稳定的正规工作可以选择,也有充分的收入和储蓄能力,却主动选择自由职业,那么这种灵活当然可以被视为一种福利。但如果一个人因为正规就业机会不足、技能不匹配或者收入压力,只能去跑外卖、开网约车、做临时工,那么他的“灵活”究竟是福利,还是就业市场给他的次优选择?
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二、补偿性工资差异理论,并不能证明“没有社保就是用自由换来的”

劳动经济学中确实存在“补偿性工资差异”这一概念。简单说,在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中,那些工作条件较差、风险较高、稳定性较低的岗位,如果要吸引劳动者,通常需要通过更高工资或者其他福利进行补偿。
因此,理论上完全可以存在这样的劳动合同:A工作朝九晚五,有稳定工资、社保和固定工作地点;B工作时间高度自由,没有固定工时,但劳动者可以自行安排时间。如果劳动者非常看重时间自主权,那么他完全可能愿意接受较低的货币收入。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这种选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选择。
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劳动合同没有固定工时,就反过来假定他因此获得了“自由福利”。
真正应该比较的是劳动者的总体报酬,而不仅仅是工资。总体报酬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社会保险、工作稳定性、职业发展、工作环境、时间自主权等非货币福利。
因此,问题不是“灵活就业者有没有自由”,而是:这种所谓的自由,究竟有没有足以补偿他们所承担的收入波动、社会保障缺失和就业风险?
如果一个灵活就业者收入不稳定、工作时间很长、没有稳定的职业保障,同时还缺乏议价能力,那么仅仅因为他可以决定“今天几点上线”,就把这种就业形式定义成一种福利,显然是不充分的。

三、最重要的问题:主动选择,还是被迫选择?

这里必须区分两种完全不同的灵活就业。
第一种,是劳动者主动选择的灵活就业。例如,一名收入较高的程序员、设计师、咨询师或者摄影师,有能力进入正规企业工作,但他更看重时间自主权,因此主动选择自由职业。他可能愿意放弃一部分稳定收入和福利,换取更大的时间自由。
这种情况下,说“灵活本身具有福利价值”,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但第二种,是劳动者在正规就业市场中缺乏足够选择之后进入灵活就业。例如,一个人长期找不到稳定工作,或者正规岗位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只能通过外卖、网约车、临时工等方式获得收入。
这时候,劳动者当然也是“自己选择”的,但这种选择并不意味着他真正偏好这种生活方式。
因为经济学意义上的“选择”,首先取决于一个人拥有多大的选择集。
一个人从“失业”和“低保障工作”之间选择了后者,并不能证明他喜欢低保障工作;一个人从“没有收入”和“跑外卖”之间选择跑外卖,也不能证明他认为跑外卖是一种福利。
选择了一个选项,不等于这个选项就是他的偏好;有时候,人只是选择了所有坏选项中相对不坏的那个。
这也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所关注的问题。劳动力市场并不是一个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自由流动、自由议价的统一市场。现实中存在相对稳定、保障较好的一级劳动力市场,也存在流动性高、保障弱、议价能力低的次级劳动力市场。
因此,把所有灵活就业者都解释成“主动追求自由的人”,实际上忽视了劳动市场中非常重要的结构性约束。

四、社会保险解决的不是“谁管理谁”,而是风险共济

“自己管理自己,所以不需要别人给自己缴纳社保”,是这段论述中另一个值得质疑的地方。
因为社会保险从来不是为了解决“谁管理劳动者”的问题,而是为了处理个人无法独自承担的长期风险。
养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有一个共同特点:发生概率和发生时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而一旦发生,损失可能远远超过个人短期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
社会保险的基本逻辑,就是通过大规模风险池,把个人无法独立承担的风险进行共同分担。
一个二十五岁的年轻人可能觉得养老很遥远,也可能觉得自己身体健康,不需要医疗保障;一个没有家庭负担的人,也可能觉得失业保险与自己无关。
但社会保险恰恰不是按照“我今天需不需要”来设计的,而是按照整个生命周期和整个社会的风险进行安排。
因此,“我现在年轻、健康、可以自己管理自己,所以不需要社保”这个逻辑,本身就忽视了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普遍采用强制缴费、强制覆盖或者政府补贴等方式,正是因为单纯依靠个人自愿购买,可能面临逆向选择、风险分担不足以及个人对长期风险低估等问题。

五、不能把所有社会风险都转嫁给个人,然后称之为“自由”

这里还有一个更值得讨论的问题:灵活就业究竟是谁获得了灵活性?
传统雇佣关系中,企业承担相当一部分经营风险。企业必须面对淡旺季、订单波动、人员配置以及经营不确定性。劳动者则通过相对稳定的工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获得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
而在某些平台型就业模式中,企业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
订单少了,劳动者收入下降;平台调整计价规则,劳动者承担影响;算法改变派单方式,劳动者承担后果;劳动者生病或者发生意外,收入可能立即中断。
于是出现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现象:
企业获得了用工的灵活性,劳动者获得的却可能是收入的不稳定性。
平台可以灵活调整用工数量,劳动者却未必能够灵活决定自己的收入。
平台可以随时改变规则,劳动者却往往没有与平台平等协商规则的能力。
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和“劳动者的工作自由”。
这两者看起来相似,实际上可能完全不是一回事。

六、“有灵活”不等于“有选择”

真正的自由,不只是“可以不上班”。
一个劳动者如果说:“我今天可以不上线。”
但与此同时,他还要面对房租、房贷、子女教育、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支出,那么这个所谓的“不上线自由”究竟有多大?
如果不上线就没有收入,那么“不上班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
这也是为什么讨论劳动者福利时,不能只看表面的合同形式,而要看劳动者真正拥有多少实质选择能力。
一个劳动者拥有自由安排时间的权利,当然是一种福利;但如果这种自由伴随着收入极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缺乏议价能力和较高职业风险,那么我们就不能只看到“自由”两个字,而看不到自由背后的成本。
换句话说:
自由本身有价值,但自由不是免费的。更不能把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之后,再把风险本身包装成自由。

七、真正的问题不是“灵活就业要不要社保”,而是谁应该承担风险

因此,对“灵活本身就是福利”最好的反驳,并不是说灵活就业没有任何价值。
恰恰相反,灵活就业确实可能给一部分劳动者带来传统雇佣关系无法提供的价值:时间自主、工作地点自由、职业选择自由以及更大的个人安排空间。
问题在于,这种福利不能被一概而论。
对于一个主动选择自由职业、收入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人来说,灵活可能确实是一种福利。
但对于一个因为缺乏正规就业机会,只能通过零工维持生计的人来说,“灵活”可能只是就业市场风险转移之后留下来的表面特征。
所以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
“灵活就业者为什么不愿意牺牲自由换社保?”
而应该是:
“这些劳动者究竟拥有多少真实的选择?他们获得的灵活性,是否足以补偿他们承担的收入风险、保障缺失和议价弱势?”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把“灵活”直接定义为一种福利,就不是劳动经济学,而是把劳动风险换了一个更好听的名字。

八、最后,真正的福利应该是“有选择灵活的自由”

劳动经济学当然可以承认灵活性是一种非货币福利,但前提是劳动者真正拥有选择权,并且这种灵活性足以补偿其所承担的收入波动、保障缺失和就业风险。
正规就业者获得的是相对确定的收入、保障和职业稳定性,同时牺牲一部分时间自主权;真正意义上的灵活就业者,则可以用部分收入和保障换取更大的时间自主权。
这两种选择都可以是合理的。
真正值得警惕的,是第三种情况:
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正规就业机会,于是被迫接受低保障、不稳定的工作;企业和平台把原本由雇主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个人,然后再告诉劳动者:你看,你现在多自由。
这不是对“自由”的尊重,而可能只是对风险转移的重新包装。
因此,真正的劳动市场改革,不应该是简单地告诉劳动者:“既然你选择了灵活,就应该自己承担一切。”
而应该让劳动者拥有真正的选择:
你可以选择稳定,也可以选择灵活;你可以选择五险一金,也可以选择更大的时间自主权;但无论选择哪一种,都不应该因为缺乏议价能力而被迫承担本不该由个人独自承担的巨大风险。
真正的福利,不是“我可以不上班”;而是“我有能力选择什么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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